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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喻冬梅与张济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冬梅,张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喻冬梅,女,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济平,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喻冬梅申请执行张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冬梅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济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济平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济平应继续履行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