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昌萍与唐永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萍,唐永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477-1号申请执行人陈昌萍,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永宽,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昌萍与被执行人唐永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永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唐永宽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昌萍赔偿款和受理费37166元。于2016年农历12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11989元,于2017年农历12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11989元,于2018年农历12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13187元,二、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唐永宽在给付最后一笔赔偿款时缴纳。三、被执行人唐永宽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的执行请求事项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唐永宽所有的川A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不进行查控。四、若被执行人唐永宽未按照上述履行期间按时给付赔偿款,申请人陈昌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唐永宽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赔偿款,并且被执行人唐永宽需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