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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肇庆市肇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小洪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肇信置业有限公司,吴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44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肇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梁绍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小洪,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肇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小洪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51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二、被执行人应代肇庆鼎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到房管部门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十三区土地【土地使用红线面积为2540平方米、土地证号:肇鼎府国用(一九九九)字第991**号】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三、本案仲裁费735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仲裁标的物位于肇庆市××湖区。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5170号裁决。二、本院的(2016)粤12执44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灿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