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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湖北山里人家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与今晨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山里人家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今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93号号原告:湖北山里人家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北路323号。法定代表人:姚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成伟,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今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汉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山里人家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今晨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山里人家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山里人家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山里人家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2元,由原告湖北山里人家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