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山诉被告张文龙张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张文龙,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919号原告:王福山,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张文龙,45岁,住前郭县。被告:张德明,41岁,住前郭县。原告诉称:张文龙承建巴特尔国际购物中心,张德明是其工地管理员。于2014年雇佣原告40货车拉货,共欠运费1万元,经手人是张德���。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但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二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福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