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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伟与被告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张洪伟。委托代理人伍尤会,男,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诗,女,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伟诉被告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即893.5元,由原告张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