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伟与被告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张洪伟。委托代理人伍尤会,男,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诗,女,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伟诉被告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即893.5元,由原告张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