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陶勇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24号罪犯陶勇刚,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2002)川刑复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该犯于2008年6月4日转入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改造。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8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应于2022年3月17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勇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2分,月均6分。无证据显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陶勇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勇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