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860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