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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860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