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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84号原告尚某,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