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84号原告尚某,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