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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尹彩云与李居山、马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彩云,李居山,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尹彩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居山(曾用名李伟),男。被执行人:马娟,女。尹彩云与李居山、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居山、马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尹彩云于2016年3月1日向一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彩云要求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位于磬云家园安置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娟位于磬云家园安置区2号楼、3号楼、李居山所有的6号楼、马娟之子李小鹏位于2号楼。二、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更,抵押、转移等设定相关权利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计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