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西部风情影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西部风情影视有限公司,岳XX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民终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西部风情影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岳XX,男,汉族。上诉人张掖市西部风情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部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XX,被上诉人岳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原告公司聘用被告为临时工作人员,到原告公司承建的平山湖丹霞景区施工工地从事铲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6日,被告在原告公司工地结束工作后,在乘坐原告公司司机金龙飞驾驶的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但由原告公司实际使用的甘GA30**号小型普通客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乘坐的被告岳XX受伤。被告受伤后再未回原告公司上班,原告公司为其发放了当月工资。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1月14日,岳XX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西部风情影视公司、金龙飞、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要求给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6056.06元。因金龙飞下落不明,且系西部风情影视公司工作人员,岳XX遂撤回对金龙飞的起诉。案经甘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由西部影视公司赔偿岳XX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0000元,于2015年6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临泽县皓天置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现该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一审法院再查明,2015年8月27日,岳XX作为申请人向甘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甘区劳人裁字第1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该裁决,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岳XX系原告聘用的工作人员,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自原告聘用被告后,即安排被告在其公司承建的平山湖丹霞景区工地从事铲车驾驶工作,并发放当月工资。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外,造成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肇事司机金龙飞亦属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且驾驶车辆时属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公司在岳XX提起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以侵权责任人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故原告称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掖市西部风情影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西部风情影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西部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508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是:一、被上诉人岳XX于2014年7月6日到上诉人公司临时提供劳务,同年7月16日在结束劳务事项后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是属实的,但在十天的劳务服务中没有与上诉人签订过书面的协议或合同。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当代,同一个公司用工形式既存在劳动合同制员工,又存在劳务用工的雇佣关系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并不矛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岳XX之间本身是雇佣性质的临时劳务关系,而非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二、被上诉人岳XX所提供的劳务就是单纯的开铲车,再没有提供过其它劳务,显然是一种劳务关系。三、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998号一案己经从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变为雇员与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时,虽然没有变更案由,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上诉人与岳XX系临时雇佣关系的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西部影视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开发”属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西部影视公司招用岳XX在甘州区平山湖景区工地上从事铲车驾驶员工作,该工作属于西部影视公司的工作业务范围,公司安排人员对岳XX考勤并进行管理,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工作情况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规定,认定是正确的。西部影视公司关于岳XX已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并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不应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西部影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掖市西部风情影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岳 瑾代理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茹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