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胡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凯,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凯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胡凯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卷烟厂车间三楼男更衣室内,将其同事被害人于某某的衣柜拽开,盗走三星W789手机一部(价值400元)及现金1889元。现赃款物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胡凯于2015年1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手机的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013)南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凯的供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凯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赃款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3、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聂珊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久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