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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云礼与毕云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礼,毕文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23号原告:李云礼,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毕文育,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礼与被告毕文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6999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毕文育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9993.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