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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珠英与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珠英,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474号原告:吴珠英。委托代理人:刘月楚,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健康路。法定代表人:洪伯安。委托代理人:窦鹤年,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鹤松,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珠英与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74元,减半收取3387元,由原告吴珠英负担(原告申请免交获准)。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宋金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