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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陶文高申请执行云南林业给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高,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陶文高,男。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景谷县振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983528-3。法定代表人宴国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本祥,林股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陶文高与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陶文高活立木转让款337642.93元和其他损失111685.68元、案件受理费10470元,共计459798.61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陶文高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即: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陶文高50000元至支付完459798.61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