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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石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石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申请执行人石建设,男。XX申请执行石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9日恢复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建设履行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第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