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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玉保与许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保,许朝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602号原告郑玉保。被告许朝林。原告郑玉保与被告许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朝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玉保诉称:2010年初,原告为被告从事货物运输,共计欠原告工资款22700元。2010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22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许朝林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原告郑玉保为被告许朝林承包的工程提供运输劳务,2010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2270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余款20700元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2010年9月3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270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现被告欠原告工资应为20700元,被告应将此款及时给付原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玉保工资20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