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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碧与被上诉人周军离婚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碧,周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碧,女,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上诉人张文碧为与被上诉人周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碧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文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碧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文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洁审 判 员  余林峰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