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碧与被上诉人周军离婚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碧,周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碧,女,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上诉人张文碧为与被上诉人周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碧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文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碧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文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洁审 判 员 余林峰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