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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曹丽、李荣凤等与梁龙伟、何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李荣凤,林华庆,梁龙伟,何深,信宜市黄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51号原告:曹丽,女,(公民身份号码:×××2028),汉族,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392976****。原告:李荣凤,(公民身份号码:×××8027),汉族,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338080****。原告:林华庆,男,(公民身份号码:×××2118),汉族,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831288****。委托代理人:卢德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梁龙伟,男,(公民身份号码:×××0476),汉族,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882673****。被告:何深,男,(公民身份号码:×××0032),汉族,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860767****。第三人:信宜市黄金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信宜市区。法定代表人:伍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李荣凤、林华庆诉被告梁龙伟、何深、第三人信宜市黄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李荣凤、林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丽、李荣凤、林华庆负担。审判员  陈雪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