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9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毛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405号原告:毛某。被告: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