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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恒基纸行与中山市东升镇宏晨纸类制品厂、何开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恒基纸行,中山市东升镇宏晨纸类制品厂,何开笑,谭桂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60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纸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罗满昌,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国敏,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宏晨纸类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何开笑。被告:何开笑,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被告:谭桂明,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纸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宏晨纸类制品厂(以下简称宏晨厂)、何开笑和谭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表人廖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晨厂、何开笑和谭桂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方供应纸品,约定货款月结,如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则供货方有权按月息25‰计算违约金。开始的时候,被告仍能如期支付货款,但后来,被告常以周转问题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尚欠的2015年7月、8月份货款通过开出支票支付,但被告之后人走楼空,不知所踪,工厂关闭。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5615.15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送货单8份。被告宏晨厂、何开笑和谭桂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宏晨厂是何开笑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向被告宏晨厂供应纸品。2015年7月至同年9月,原告先后8次送货给宏晨厂共值款145614.7元,由被告何开笑及宏晨厂的员工谭桂明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收货人处签名确认。送货单最后打印有宏晨厂购进商品的货款为月结(当月货款当月结清),宏晨厂逾期不付清该货款的,原告有权将逾期金额按每月25‰利率向宏晨厂计算违约金等条款。但宏晨厂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如前述。原告向本院提供中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显示谭桂明的配偶为何开笑,但未显示结婚日期。本院认为:原告与宏晨厂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宏晨厂收到原告价值145614.7元的货物,有何开笑和谭桂明签收的《送货单》为凭,两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宏晨厂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送货单是原告单方制作的送货凭据,何开笑及其员工在收货人处签名只是确认收取相关的货物,不能作为被告方对原告打印的违约责任的认可,原告据此请求宏晨厂支付所欠货款的逾期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何开笑是个人独资企业宏晨厂的投资人,依法应对宏晨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认为何开笑和谭桂明是夫妻关系,但其提供的中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无法证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也因此无法证实涉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宏晨厂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何开笑个人独资经营企业,原告以谭桂明在送货单上签名收货,认为宏晨厂是何开笑和谭桂明共同经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谭桂明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被告宏晨厂和何开笑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宏晨纸类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纸行支付货款145614.7元;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宏晨纸类制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何开笑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纸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诉讼保全费1248元,合计4460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宏晨纸类制品厂和何开笑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