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烟台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807号原告:烟台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60号内1、2、3、4号。法定代表人:曲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英、李洪伟,烟台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宇,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译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