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连军与被告李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军,李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41号原告付连军。委托代理人高贵欣,丰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波。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连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付连军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