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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连军与被告李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军,李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41号原告付连军。委托代理人高贵欣,丰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波。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连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付连军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