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李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李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4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杨铁军。委托代理人:翟悦,律师。被告:李丹丹,女,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李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2.00元,减半收取2456.00元由被告李丹丹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