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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兰、高代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兰,高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兰、高代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