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李双与杨爱明、赵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双,杨爱明,赵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912号原告王李双,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李燕清,系原告之父。被告杨爱明,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赵倩,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蜀都中心3号楼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孙永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双诉被告杨爱明、赵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李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李双承担。审判员 周良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