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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与冯桥昭、向莹莹、廖俊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冯桥昭,向莹莹,廖俊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1170-1号原告潘跃琼。原告潘跃刚。原告潘跃蓉。原告潘跃华。被告冯桥昭。被告向莹莹。被告廖俊文。原告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与被告冯桥昭、向莹莹、廖俊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的申请及王廷国所提供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向莹莹价值1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若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105民初1170-1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原告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与被告冯桥昭、向莹莹、廖俊文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05民初1170-1号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贵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向莹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锦屏南路18号1栋3单元6楼9号房屋产权(权1275579,房屋建筑面积39.83平方米)。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等过户变更登记手续。附:(2016)川0105民初1170-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