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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建华、袁海燕与侯鳕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建华,袁海燕,侯鳕芳,徐建忠,石继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建华(徐见华)。委托代理人:杨辉,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骆占,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海燕。委托代理人:杨辉,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骆占,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鳕芳(侯应配)。一审第三人:徐建忠。一审第三人:石继珍。再审申请人徐建华、袁海燕因与被申请人侯鳕芳、一审第三人徐建忠、石继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建华、袁海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虞斌代理审判员  谭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