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熊立平与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立平,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熊立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工业园大湖塘。法定代表人:王晶晶。关于申请执行人熊立平与被执行人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应偿还10479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237.8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61.07元,并评估、拍卖(变卖)了被执行人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及木制家具一批,得款169800元,执行得款总额182261.07元。执行得款由同期执行的系列案件共7件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熊立平得款2237.87元,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2237.87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