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文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文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624号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谢长松。法定代理人余青艳。被告刘文彬,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发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陈发辉的起诉。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员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