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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张述见与被执行人韩秀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述见,韩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张述见,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韩秀东,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述见与被执行人韩秀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