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力通轮胎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万力通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017号原告无锡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的东升村下庄。委托代理人陆烨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力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白云山大街中段。委托代理人赵传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力通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振兴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力通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振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振兴公司撤回对万力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财产保全费2270,合计5110元,由原告振兴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琦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馨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