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向阳与蔡述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阳,蔡述程,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刘向阳,男,生于1967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商苗苗,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述程,男,生于1984年10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鼓楼区。负责人金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阳与被告蔡述程、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阳于2016年3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受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