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吕社铎与李平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社铎,李平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506号原告吕社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李平新,男,约50岁,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社铎与被告李平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社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社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社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由原告吕社铎负担。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仰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