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丹妮与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妮,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59号原告:张丹妮,女,1952年8月22号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昱,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威,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承岚,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张丹妮诉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姜鼐、人民陪审员边雪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8元,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丹妮承担。审 判 长 王彦艳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边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