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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文坚,张丕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649号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大道1号东泰大厦819房。法定代表人:曾良珍。委托代理人:杜绍彬,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113号汇力商务楼。法定代表人:邓文坚。被告:广州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东座301房。法定代表人:邓文坚。被告:邓文坚,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张丕如,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文坚、张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文坚、张丕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413.5元,由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苏穗真人民陪审员  刘艳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伟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