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磊与孙翔、秦延增、袁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磊,孙翔,秦延增,袁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徐磊。被执行人:孙翔。被执行人:秦延增。被执行人:袁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翔、秦延增、袁光明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316352.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款项284608.00元,利息27167.00元,执行费4577.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16352.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黎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