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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慈溪惠光化纤有限公司,俞惠能,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罗惠挺,叶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浪木大厦)。法定代表人:冯国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罗孟婷,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剑勇,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惠光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俞惠国,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俞惠能。被执行人: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罗惠挺,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惠挺。被执行人:叶剑勇,系宁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864号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慈溪惠光化纤有限公司、俞惠能、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罗惠挺、叶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有122907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5760元、执行费7969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8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