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姬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姬斌,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姬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姬斌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姬斌名下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姬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姬斌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姬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姬斌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