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国信用社与罗晓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国信用社,罗晓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国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护国岩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90495374-4。负责人屈值林,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罗晓钟,男,生于1966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罗晓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晓钟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罗晓钟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晓钟名下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双井沟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克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