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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辉波与高春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波,高春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73号原告高辉波,农村居民。被告高春霞,农村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高辉波诉被告高春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辉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辉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辉波撤回对被告高春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辉波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天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