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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谢小锋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448号起诉人谢小锋,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2016年3月10日,本院收到谢小锋的起诉状,称自己与被告谢妙娥婚后长期吵骂,致感情不和,要求与谢妙娥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经审查,被告谢妙娥户籍已于2004年5月20日迁入山西省临汾市,并一直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财神楼北街解放二校2-2-501号居住,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小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