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万理与重庆笼茂宝泽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理,重庆笼茂宝泽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16号原告:黄万理,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XX丽,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笼茂宝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大道15号11幢1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9345986-4。法定代表人:邓永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理与被告重庆笼茂宝泽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万理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刘泓炜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Ο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