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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恢2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易婷与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婷,执行人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16号申请执行人易婷。被申请人执行人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梅斌。本院在执行易婷与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执行部分财产,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塘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