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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拾以恒与王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拾以恒,王延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1号原告拾以恒,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被告王延浩,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拾以恒诉被告王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拾以恒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拾以恒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拾以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拾以恒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玫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