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拾以恒与王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拾以恒,王延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1号原告拾以恒,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被告王延浩,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拾以恒诉被告王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拾以恒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拾以恒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拾以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拾以恒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玫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