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826号原告井某某,男,194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罗庄区人。原告赵某某,女,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罗庄区人。原告姜某某,女,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罗庄区人。原告井某某。女,199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周云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