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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826号原告井某某,男,194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罗庄区人。原告赵某某,女,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罗庄区人。原告姜某某,女,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罗庄区人。原告井某某。女,199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井某某、赵某某、姜某某、井某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周云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