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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东方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怀峰,翟丽娟,刘洪旺,路爱珍,鹿新汶,郭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96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原审被告山东西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翟大勇,总经理。原审被告泰安市东方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25号。法定代表人鹿新汶,董事长。原审被告李怀峰,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审被告翟丽娟,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李怀峰之妻,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刘洪旺,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审被告路爱珍,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刘洪旺之妻,住址同上。原审被告鹿新汶,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审被告郭琳,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鹿新汶之妻,住址同上。上诉人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邢晗晗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