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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徐旭、梁化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旭,梁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旭,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梁化梅,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徐旭与梁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7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化梅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化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