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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礼与被执行人雷伟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礼,雷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礼.被执行人雷伟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雷伟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伟亮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雷伟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询被执行人雷伟亮在农业银行眉县常兴分理处存款信息,采取划拨措施将案款10500元划扣至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该案部分案款执行完毕,申请人王新礼领取,剩余案款3000元,征得申请人同意,剩余案款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6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