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耀明、王先新、王永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耀明,王先新,王永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13号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峰,职务董事长。被告张耀明,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被告王先新,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第三人王永江,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耀明、王先新、王永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耀明、王先新、王永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立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